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工作的意见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20-07-09浏览次数:20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各类劳务酬金

发放工作的意见



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高校合法合规发放各类劳务酬金,体现了多劳多得原则,对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期从省委巡视有关高校反馈意见情况看,有的高校劳务酬金发放还存在依据不够充分、制度不够完善、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为鼓励高校干部职工干事创业,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工作,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的《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建立健全制度

高校是劳务酬金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高校应认真履行职责,明确本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权责,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相关工作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要及时梳理本校目前执行的各类劳务酬金项目及其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制度文件,完善本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劳务酬金发放的形式、范围、标准、程序和工作纪律等

明确发放原则

高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要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管理的原则,积极引导干部职工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劳务酬金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坚持“本职工作以外”这条基本标准,凡是涵盖在岗位职责或职务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一律不再取酬。劳务酬金发放不能简单搞“一刀切”,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科研项目劳务酬金的管理,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兼薪获得合法收入

严肃财经纪律

要按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要求,严格执行专家住宿费、讲课费等劳务酬金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将在编干部职工的劳务酬金(不纳入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项目除外)计入绩效工资基数,全部纳入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已计入岗位津贴或奖励性绩效中的劳动量不再另发劳务酬金、不得重复发放奖励费用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劳务酬金,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劳务酬金,禁以虚报、超报重报项目和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劳务酬金。领导干部职务行为教职工正常履职,不发放劳务酬金,未参加活动不得领取劳务酬金。高校各类委员会不得以咨询、奖励、补助等形式向与本校职位岗位职责有关的在职人员发放劳务酬金,也不得以单位名义领取与本单位职责有关的劳务酬金进行二次发放。

加强监督检查

各高校纪检、财务、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履职担责,充分运用信息公开等手段,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要建立劳务酬金发放年度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会同人事、财务、科研管理等部门对各类劳务酬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检查,对违反规定发放劳务酬金行为,一经查实,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令改正,并限期追回资金。相关责任人员,髙校要按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高校要对照以上工作意见,对本校劳务酬金发放工作开展一次专项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立行立改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高校自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请于2020115日前报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何仙林,电话:0791-86765059,传真:0791-86765051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12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