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各类劳务酬金
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高校合法合规发放各类劳务酬金,体现了多劳多得原则,对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期从省委巡视有关高校反馈意见情况看,有的高校劳务酬金发放还存在依据不够充分、制度不够完善、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为鼓励高校干部职工干事创业,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工作,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的《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制度
高校是劳务酬金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高校应认真履行职责,明确本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权责,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相关工作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要及时梳理本校目前执行的各类劳务酬金项目及其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制度文件,完善本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劳务酬金发放的形式、范围、标准、程序和工作纪律等。
二、明确发放原则
高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要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管理的原则,积极引导干部职工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劳务酬金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坚持“本职工作以外”这条基本标准,凡是涵盖在岗位职责或职务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一律不再取酬。劳务酬金发放不能简单搞“一刀切”,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科研项目劳务酬金的管理,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兼薪获得合法收入。
三、严肃财经纪律
要按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要求,严格执行专家住宿费、讲课费等劳务酬金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将在编干部职工的劳务酬金(不纳入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项目除外)计入绩效工资基数,全部纳入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已计入岗位津贴或奖励性绩效中的劳动量不再另发劳务酬金、不得重复发放奖励费用。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劳务酬金,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劳务酬金,严禁以虚报、超报、重报项目和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劳务酬金。领导干部职务行为、教职工正常履职,不发放劳务酬金,未参加活动不得领取劳务酬金。高校各类委员会不得以咨询、奖励、补助等形式,向与本校职位岗位职责有关的在职人员发放劳务酬金,也不得以单位名义领取与本单位职责有关的劳务酬金进行二次发放。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高校纪检、财务、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履职担责,充分运用信息公开等手段,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要建立劳务酬金发放年度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会同人事、财务、科研管理等部门对各类劳务酬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检查,对违反规定发放劳务酬金行为,一经查实,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令改正,并限期追回资金。相关责任人员,髙校要按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高校要对照以上工作意见,对本校劳务酬金发放工作开展一次专项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立行立改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高校自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请于2020年1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何仙林,电话:0791-86765059,传真:0791-86765051。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