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20-07-09浏览次数:18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的通知


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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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预、决算评审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预、决算管理,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照省政府“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根据《中华⼈⺠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竣⼯财务决算管理暂⾏办法》和《关于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预、决算评审(以下简称“预、决算评审”),是指⼊围省财政厅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专业技术手段,从⼯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对使⽤省级财政性资⾦的建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审核、论证和评价。中介机构库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

第三条 预、决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依法评审原则。预、决算评审应严格执⾏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投资,确保项⽬顺利实施。

()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均应进⾏预、决算评审。

第四条 预、决算评审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中根据预、决算评审规模和有关规定核定省本级预、决算评审专项经费,⽤于预、决算评审业务⽀出。

第⼆章 ⼯作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以下职责:

()制定预、决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预、决算评审业务。

()建⽴预、决算评审中介机构库,并对库内中介机构进⾏评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

()随机抽取预、决算评审机构,并委托机构独⽴评审,⽀付评审费⽤。

第六条 项⽬建设单位履⾏以下职责:

()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项⽬预、决算编制,并报省财政厅评审。

()提供项⽬评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在收到评审机构征求意⻅稿 5 个⼯作⽇内,签署书⾯反馈意⻅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按照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招投标、⽀付⼯程款和办理交付使⽤资产。

第七条 中介机构履⾏以下职责:

()接受省财政厅委托,依法依规独⽴开展预、决算评审⼯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对评审报告质量和进度负责。

()按规定对评审资料进⾏存档。

第三章 预、决算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条 预、决算评审范围:使⽤省级财政⼀般公共预算(包括调整和追加预算)资⾦、地⽅政府债券、政府性基⾦、预算专项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施⼯(含政府采购⼯程)单项合同估算价 400 万元以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均应纳⼊预、决算评审范围。

第九条 预、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项⽬基本建设程序审查。主要审查项⽬是否完成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环节批复。

()实地勘测。主要是实地查看项⽬实施前、实施中、竣⼯后的有关情况,对预、决算申报内容和实际情况进⾏对⽐分析。

()核定项⽬总投资

1.建筑安装⼯程投资评审。主要是按照施(竣)⼯图纸和招投标⽂件等基础资料,根据建设⾏政主管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计算⼯程量、套⽤定额标准、调整⽣产要素(⼈⼯、材料和机械)价格和取定⼯程相关费⽤,参照市场⾏情合理确定建筑安装⼯程投资。

2.设备投资评审。主要是细化设备型号、规格和档次,通过市场询价和⼯程量计算,对设备数量和价格进⾏评审,合理确定设备投资。

3.待摊投资评审。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待摊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场⾏情予以核定。

4.其他投资评审。

第四章 预、决算评审资料和要求

第⼗条 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件。

()招标⽂件及附件。

()项⽬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件、⼯程量计算底稿、施⼯图纸。

第⼗⼀条 决算评审所需资料:

()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件。

()招标⽂件、投标⽂件(含电⼦版)、施⼯合同及补充协议。

()施⼯单位报送的竣⼯结算、⼯程量计算底稿、施⼯图纸、竣⼯图纸、设计变更、⼯程签证、⼯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及竣⼯验收资料。

()竣⼯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第⼗⼆条 中介机构依法依规独⽴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经省财政厅备案后,作为项⽬招投标、⼯程价款结算和竣⼯财务决算批复的依据。

第⼗三条 不在本办法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预、决算由项⽬建设单位⾃⾏组织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起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94⽇印发